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7〕4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水利廳關于河湖水域岸線劃界確權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213號)《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河湖劃界工作的通知》(寧水河湖發〔2019〕10號)精神,經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興慶區自然資源局、鄉鎮及相關單位對興慶區轄區4條渠道的管理范圍劃定工作進行審核驗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4.《堤防工程設計規范》
5.《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工程管理條例》
二、劃定原則: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興慶區實際情況,對渠道管理范圍進行劃定,按照“管用、務實”的原則因地制宜確定管理范圍。
1.干渠管理范圍為渠堤外坡腳向外各30米。
2.支渠管理范圍為渠堤外坡腳向外各15米,挖方渠道
渠堤內沿向外15米。
三、劃定名錄:
四、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扒口、爆破、建窯、筑墳、打井、開礦,修建房屋或者從事其他建筑活動;
2.棄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傾倒垃圾、廢渣、尾礦,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3.損毀水工程及其觀測、通訊、供電、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屬設施;
4.在庫區、蓄滯洪區、湖泊、堤壩或者渠堤上從事影響蓄洪、行洪活動;
5.向水域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污水,以及爆炸、投毒、電擊或者打壩等方式的捕撈活動;
6.在水閘工作橋、測水橋、渡槽、無路面的壩頂、堤頂上行駛車輛,但是維護水工程的車輛除外;
7.擅自操作水工程設備或者取用水;
8.其他妨礙水工程運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為。
五、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鉆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
2.設置取用水設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魚池、水塘;
3.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
4.在壩、渠、溝堤上修路;
5.砍伐水工程防護林木;
6.在通訊、供電等水利專用線路上搭接其他線路。
六、其他事項:
1.劃定的渠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權屬不變。
2.渠道管理范圍劃定工作專業性強,技術工作由農業農村和水務局主導,自然資源局全力配合,會同相關責任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逐渠道實地復核和審核,保障管理范圍劃定正確。
3.本次興慶區渠道管理范圍劃界有關事項或問題,可向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或自然資源局咨詢。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陳海清 13469686111
興慶區自然資源局 吳習文 13723319198
特此通告。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