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站、室:
現將《銀川市興慶區農業農和水務局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銀政發[2017]37號)《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有關事項的通知》(銀政辦發〔2018〕4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關于印發《興慶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興慶區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常態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銀興政辦發〔2020〕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建立本局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一、公平競爭審查范圍
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在起草或者出臺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下列政策措施時,均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草案;
(二)規范性文件;
(三)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協議、合作備忘錄;
(四)涉及出臺具體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和批復;
(五)其他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和做法。
以下四類文件不需要審查:一是內部管理性文件;二是一般事務性文件;三是過程性文件;四是常規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流程
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政策措施的承辦中心、站、室及起草人是公平競爭審查的責任機構和責任人,應嚴格對照《實施意見》明確的審查標準和審查要求進行自我審查,認真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詳見附件),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務會議審議或報局領導簽批。
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的政策措施,屬我局牽頭制定實施的,由我局承辦各中心、站、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屬其他部門牽頭制定實施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
代興慶區政府擬訂以興慶區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辦各中心、站、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
由我局發文的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表》隨相關材料由局綜合辦公室與發文會簽單一并歸檔備查。其他類政策措施,由承辦科室存檔備查。
三、公平競爭審查實施要求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科室,根據《反壟斷法》關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以及《實施意見》明確的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提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二)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也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措施的中心、站、室在提交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表》及相關資料。
(四)當政策措施涉及的競爭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專業機構評估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公平競爭評估,并將評估意見的結論內容寫入《公平競爭審查表》。
(五)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臺。
四、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標準
根據《實施意見》規定,具體有以下標準:
(一)影響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6.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7.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8.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9.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10.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1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1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1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5.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16.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17.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18.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五)例外規定:
19.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制定有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
20.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中心、站、室在制定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措施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公平競爭審查有關規定,嚴格對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五部委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査制度實施細則 (暫行)》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1849號)要求進行審查。杜絕不審查、漏審查、不認真審查等問題,切實將審查工作落到實處。
(二)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本機制實施之前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為存量政策。中心、站、室要結合國家、自治區、銀川市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公平競爭審查的要求,對本中心、站、室擬定或實施的現行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開展自查,對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
(三)做好信息匯總。各中心、站、室應嚴格按照內部審查工作流程進行審查,及時將各自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報局綜合辦公室,將審查情況匯總后報興慶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凡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政策措施,未執行公平競爭內部審查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銀川市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